青企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新时代青年企业家精神,推进和保障红木家具行业青年队伍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东阳红木家具行业未来发展的竞争力,根据《东阳市红木家具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东阳市红木家具行业协会青年企业家委员会是协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管理,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宗旨和任务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倡导“德宽有为,创新图强”的青年企业家精神,以推动青年企业家成长、塑造新一代企业领袖、实现红木家具文化的传承和发扬为中心任务,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完善经营管理、实现企业管理现代化服务,引导和带领青年企业家在建设红木家具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过程中锐意创新,开拓新局面。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是:
一、调研行业发展问题,对行业相关信息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向东阳市红木家具行业协会及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二、开展培训、研讨、讲座等活动,组织引导青年企业家学习行业前沿、热点知识和政策信息,把握行业发展动向,提高青年企业家综合素质;
三、建立青年企业家交流合作平台,积极开展参观访问、经贸考察活动,加强青年企业家与国内外其他地区青年企业家的合作交流,促进青年企业家之间、企业家和各地区之间的相互合作与发展;
四、培养、表彰、宣传优秀青年企业家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扩大青年企业家的社会影响力;
五、围绕青年企业家群体的发展问题,发现并及时反映广大委员的普遍意愿,积极向有关部门建言献策,维护合法权益;
六、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及东阳市红木家具行业协会委托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委员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遵循开放性、自愿性原则。委员可通过自荐或推荐的方式产生,经主任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即可成为本会委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
二、具备法人资格的东阳红木家具企业及相关企业的法人或接班人,其所在企业须为东阳市红木家具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三、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七条 委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秘书处审核后,报请主任委员会讨论通过,由秘书处发放委员证。
第八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青企会管理规则;
二、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委办的各项工作,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根据需要为本会提供必要的义务服务。
第十条 委员年龄超过45周岁即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委员退会应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委员证。
第十二条 委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则的行为,经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大会,委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管理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主任、副主任;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委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委员大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委员会行使其职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主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委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主任由直接任命或副主任内选举产生,并通过委员大会;副主任由自荐或推荐并通过委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委员大会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和财务预决算状况;
四、筹备召开委员大会;
五、向有关部门和东阳市红木家具行业协会提出建议和报告;
六、讨论并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秘书处设于东阳市红木家具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协调和召开主任委员会,并主持本会日常工作,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五章 财务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协会拨款;
二、捐赠及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的资助或奖励以及专项活动经费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为委员单位服务和落实工作计划而开展的各项活动的费用支出;
二、召开会议的费用支出;
三、其他必要支出。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属于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开设银行账户。本委员会业务活动的全部收支由协会财务统一管理,分账列支,独立核算。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按照协会章程及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接受委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

二十四 本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时,由主任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协会常务会长会议审议后报理事会通过。
二十五 本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印章及有关文件应由协会收回,并由协会秘书处办理撤销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协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2023年10月31日委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呈报东阳市红木家具行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东阳市红木家具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