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东阳市红木家具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DONGYANG CITY ROSEWOOD FURNITURE ASSOCIATION,缩写为DYRF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市(包括东阳籍人员在外地)从事红木家具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代表行业的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市红木家具行业全面发展。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管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三)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和发布工作,编辑出版行业杂志和资料,建立网站,实行行业的信息指导和服务;

(四)参与本行业有关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的制订、修改工作,并组织实施。设立东阳红木家具鉴定中心,与有关部门配合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开展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鉴定工作,推荐优质产品和新技术产品;

(五)对本行业经营活动实行协调、指导和监督,保护行业的平等竞争,维护国家、行业和企业的利益;

(六)参加或举办行业的展览会、定货会,积极培育规范我市的专业市场,不断提高市场的现代化管理、服务水平;

(七)组织行业管理、技术培训、专业技能教育等工作,参与组织行业初、中、高级技术职称的推荐、评审工作,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科技成果的鉴定等工作;

(八)根据企业需求,组织、指导本行业各企业原材料采购;

(九)开展国内外各种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积极开拓市场;

(十)承办政府和企业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是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相关行业协会及社会团体,凡承认本章程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批准为单位会员;

(五)凡从事红木家具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家具设计、科研、技术开发、信息情报、教育等企业、事业单位,承认本章程,照章交纳会费的,均可自愿申请,经理事会批准为单位会员;

(六)凡对我市家具行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承认本章程,经个人申请,会员单位推荐,理事会批准为个人会员或由理事会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可审批新会员,并报请下次理事会确认;

(四)经理事会批准可聘请有关人员任本团体名誉会员;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提请本团体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先进经验,为协会撰写论文;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单位会员,即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制定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和财务预、决算状况;(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常设机构为协会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在秘书长领导下执行各项决议,开展各种工作,向理事会会长负责。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或奖励以及专题活动经费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经济实体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党建领导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