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木雕·红木家具行业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分类: 政策文件

GDYD01-2014-0008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政办发〔2014〕142号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阳市木雕·红木家具行业准入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木雕•红木家具行业准入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木雕•红木家具行业准入指导意见

(试行)

为规范木雕•红木家具行业,推进我市木雕•红木家具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木雕•红木家具行业准入指导意见。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根据《东阳市木雕•红木家具产业发展规划》(东政发〔2013〕4号)的要求,确定南马镇、横店镇、东阳经济开发区木雕产业园为我市木雕•红木家具产业基地,新建的木雕•红木家具产业项目应符合上述规划,并符合东阳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二)南马镇、横店镇及开发区应制订本区域的产业发展规划,设立木雕•红木家具产业园区或重点区块,配套规划烘干、油漆、机器雕刻等公共服务平台,明确入区企业的规模、品牌、效益等条件。

(三)现有木雕•红木家具企业经整改后仍不符合环保、安全、规划、卫生、消防等要求的,依法通过关闭、搬迁、转产等方式限期退出,园区外企业要逐步整合入区。

(四)木雕•红木家具生产企业须具有合法的生产场所,并取得竹木经营加工核准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

(五)生产非红木材质产品的企业,不得冠“红木家具”厂名。

二、规模效益与工艺技术

(一)需要新增用地的新建或改扩建木雕•红木家具企业,必须符合《东阳市工业项目投资指导意见》(东政办发〔2013〕373号)和《东阳市工业用地项目准入评审办法》(东政办发〔2013〕379号)的有关规定。新建或改扩建的木雕•红木家具企业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选用污染小、节能环保、安全系数高的设备,安装专业除尘除屑设施,主要生产设备要实现自动控制,达到规定的投资强度。

(二)现有木雕•红木家具企业要加大转型升级力度,尽快更换淘汰能耗高、污染重、安全系数低的落后工艺和设备,逐步达到新建企业的标准,亩产税收按省有关部门政策规定执行。凡亩产税收达不到相应要求的,按市政府工业低效用地清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引导木雕•红木家具企业配备一定比例的雕刻类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和家具制作各类工种专业技术人员(含技师、高级技工、中级技工),负责本企业的产品设计、技术、标准把关。具体比例由市经信局会同相关行业协会确定。

三、质量管理

(一)木雕•红木家具企业应取得《浙江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备案登记证》;使用“东阳木雕”地理证明商标(含木雕工艺品、木雕家具)进行木雕、红木家具生产和销售的,应遵守东阳木雕•红木家具企业联盟标准,在销售时统一使用木雕•红木家具销售格式合同文本。

(二)木雕•红木家具企业应建有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机(叉车)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机构及责任人员职责明确,禁止使用非法制造、非法安装的特种设备。

(三)木雕•红木家具产品实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出厂产品(含企业内部展示厅产品)须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明示卡及用材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产品明示卡必须固定在产品上,不得与木雕•红木家具产品分离。

(四)生产企业应签订质量诚信公约,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列入黑名单,按黑名单管理制度实施监管。

四、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

(一)所有木雕·红木家具企业的厂房必须符合消防要求。厂房须满足防火间距(10米)要求,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应有两个及以上安全出口,多层厂房设置封闭楼梯间;厂房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电气线路进行阻燃套管保护,生产、加工车间无厨房等使用明火作业场所;无“三合一”现象;员工宿舍楼、综合楼要满足消防安全条件。

(二)木雕•红木家具企业要按照《东阳市红木家具生产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东安委办〔2014〕13号)文件有关规定,落实企业平面布置、防尘、防毒、机械设备、用电、防噪声、个人防护、辅助用房及企业安全管理各项要求。

(三)木雕•红木家具企业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工伤保险参保率必须达到100%;劳动合同签订率必须达到100%;不得违法使用童工、未成年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措施。

五、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

(一)木雕•红木家具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园区与居民区之间执行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0-2000),做到污染物集中处理。

(二)木雕•红木家具企业要采用可持续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生产源头控制污染物产生量,依法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淘汰6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六、电力供应

(一)未依法取得林业、市场监管、税务、经信等部门审批手续的木雕•红木家具企业,供电部门可不予供电。临时性建筑用于开办木雕•红木家具企业的,出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上述审批手续后可给予供电。

(二)木雕•红木家具企业电力设备安装和运行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等电力标准的要求,对不符合供电企业用电标准的企业,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可停止供电。

(三)引导木雕•红木家具企业配备相应的具有合格资格证书的电工,负责本企业的用电和运行管理。

七、监督管理

(一)市发改、经信、地税、国土、建设、规划、林业、卫生、环保、安监、市场监管、国税、供电、消防等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加强对新建的木雕•红木家具企业的管理。新建或改扩建项目达到本意见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才能生产运营。对于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处理。

(二)市经信局要加强对木雕•红木家具产业的发展规划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经济开发区和相关镇乡、街道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辖区内现有木雕•红木家具企业按照本意见要求,进行整治提升,规范企业各项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政策与资源配置上的支持。

(三)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东阳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东阳市红木家具行业协会要向木雕•红木家具企业宣传产业政策,做好技术人才培训,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新建木雕•红木家具项目由市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评审。东阳市红木家具行业协会与木雕•红木家具企业签订执行东阳木雕•红木家具企业联盟标准责任书,指导签订行业诚信公约,负责木雕•红木家具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备案核查工作。相关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八、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东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木雕•红木家具企业。

(二)本意见自2014年5月20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2014年5月20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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