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

分类: 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11-12-2
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条〔2011〕234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局)、经信委(经贸委、经委、经贸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企业研究院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省级企业研究院在集聚整合创新要素,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支撑企业持续发展,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中的作用,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工作方案》,充分发挥省级企业研究院(以下简称“企业研究院”)在集聚整合创新要素,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支撑企业持续发展,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中的作用,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研究院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研究院,是指依托于我省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依托单位”)设立、具有组织和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能力、并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综合性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  企业研究院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企业研究院要充分集聚创新要素,加强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的有机整合,营造有利于吸引、培养和使用创新人才的环境,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省科技创新资源的集聚基地。
(二)组织开展科技创新。企业研究院要切实组织开展一系列的技术创新活动,加强前瞻性技术研究,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推动企业由模仿、跟踪创新向自主创新转变,不断研究开发出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成为我省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三)支撑企业持续发展。通过科技攻关,产业化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发展战略研究等一系列科技活动,不断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不断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成为支撑和推动企业自身发展的核心基地。
(四)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企业研究院应积极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起草修订工作,许可其他企业依法合理使用自身知识产权,面向所在行业组织开展技术培训、交流和成果推广工作,推动行业共同进步。在科技攻关、人才培养、机构建设、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等方面要引领本地区、本行业的发展,成为我省行业技术进步的示范基地。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根据各自职能负责企业研究院的建设与管理,日常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
(一)省科技厅主要负责编制全省企业研究院建设总体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受理企业研究院建设申请,牵头组织专家评审和立项批复,编制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协调做好企业研究院的绩效评估;
(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主要与省科技厅共同审核企业研究院建设方案,共同做好企业研究院建设的评审和相关管理工作;
(三)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企业研究院建设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审核与安排落实,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负责牵头企业研究院绩效评估,共同做好企业研究院建设的评审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企业研究院;联合组建企业研究院的,各单位间应签订联合组建协议,明确主要依托单位和各参加单位的权利与义务。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的大型企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建设企业研究院。
第二章 申报和立项
第六条  申请建设企业研究院,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所需条件:
1.在我省的大型企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自身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有1家以上控股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
2.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40000万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2000万元以上;
3.已拥有省级以上的企业研发机构,包括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和省部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
4.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5.近3年内无环境、知识产权和税务违法行为。
(二)企业研究院自身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财务核算相对独立;
2.已有效整合企业内外部各类创新资源,组织架构合理,规章制度健全;
3.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企业研究院专职工作人员总数的60%;
4.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所,科研用房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
为培育发展创新型农业企业,对农业科技企业申报企业研究院的,申请条件适当放宽。
第七条  申请建设企业研究院应提供《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申请书》、《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初审并会同级发改委(局)、经信委(经贸委)、财政局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第八条  企业研究院的名称应当采用“浙江省+依托单位(或主要依托单位)字号+核心研发方向(可视企业情况定)+研究院”的形式。
第九条  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对依托单位及申报建设的企业研究院进行实地考察,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条  专家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研究院建设内容、研究方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点支持技术领域;
(二)依托单位是否具备建设企业研究院的基础和条件,主要包括科技人员、设备设施、研发场地和经费投入等;
(三)企业研究院的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否切实可行;
(四)企业研究院的组织架构、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是否科学合理;
(五)依托单位财务状况、支持措施能否保证企业研究院的可持续运行。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按照“择优支持,合理布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通过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的企业研究院进行批复建设,并由省科技厅下达《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研究院建设依托单位是企业研究院建设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督促企业研究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促进企业研究院健康发展;
(二)负责为企业研究院建设和运行提供人才、资金、设备和场地等必要条件保障;
(三)负责监督企业研究院各类资金的规范使用。
第十三条  企业研究院建设经费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省财政给予适当经费补助,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给予相应配套。
省财政性经费补助应当主要用于企业研究院高端人才引进与培养,以及研究开发所必需的仪器设备的购置,依托单位及企业研究院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挪用。
第十四条  企业研究院应当实行院长负责制,具体负责研究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企业研究院院长一般应具有相应的高级职称和较强的科研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由依托单位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它高管担任。
企业研究院应当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研究院应当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企业研究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项目进行咨询和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本领域和本单位的专家组成,并由依托单位聘任;本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企业研究院建设期一般自批复建设之日起2年。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依托单位应提交书面报告,经所在地市科技局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审定。
第十七条  企业研究院建设期满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组织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企业研究院,优先支持承担省级各类创新载体、创新平台、创新团队和产学研战略联盟建设,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各类创新载体建设和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  经批复建设的企业研究院应当在每年年底向省科技厅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研究院基本情况;
(二)主要工作进展和典型案例;
(三)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案;
(四)下一年度建设思路和工作重点。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有关规定组织第三方对已通过验收的企业研究院每两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企业研究院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取消企业研究院命名。
(一)企业研究院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二)企业研究院无正当理由累计两年不报送年度总结的;
(三)出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上一篇文章
国家知识产权局来东调研关注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
下一篇文章
东阳科技创新促产业结构“裂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