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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OPPO”诉“CCPO”侵权一审获赔260万

时间:2011-12-09 浏览:6647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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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手机品牌“OPPO”状告“CCPO”商标侵权案(本报曾于2011年6月24日6版进行过相关报道)出现新进展。记者日前从当事人方面获悉,此案已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法院一审判令“CCPO”品牌生产商深圳市星宝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宝通公司)及其经销商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珀公司)经济损失260万元。

  据欧珀公司介绍,该公司在先持有的手机等商品“OPPO”商标(注册号为第4571222号)确权于2008年4月,系于2008年12月受让取得。该公司认为,市场上流通的“CCPO”品牌手机涉嫌故意模仿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OPPO”商标,通过攀附该品牌手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故意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已构成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2010年7月,欧珀公司将“CCPO”生产商星宝通公司及其经销商诉至法院,索赔300万元。

  对于欧珀公司的起诉,星宝通公司并不认同。“我们公司成立于2007年,2008年开始打造‘CCPO’品牌。随着我们对‘CCPO’品牌的推广,该品牌产品已在国产手机市场阵营中脱颖而出。由于两者所处行业相同,属竞争关系,因此,对方才不惜采取此多种手段来打压我们。”据星宝通公司负责人杨先生介绍称,该公司在2009年3月已提出了“CCPO”商标的注册申请。

  记者查询获悉,2009年3月23日,星宝通公司曾在第9类电话机等商品上提出“CCPO”商标的注册申请,目前该商标处于“异议”状态。2010年3月,该公司又在相同类别商品上提出另件图形化处理的“CCPO”商标的注册申请,目前该商标则处于“驳回复审”状态。

  针对侵权指控,星宝通公司辩称“CCPO”标识具有较高显著性,其在字母组合、商标含义等方面与“OPPO”并不相同,且在实际使用中两商标亦存在多重差异,故该公司认为其对“CCPO”的使用并不会、也从未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东莞中院审理认为,“CCPO”字母组合与“OPPO”字母组合整体均无含义,两者文字图形整体比较相似,特别是两商标首字母图形基本相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CCPO”字母整体的发音与“OPPO”字母整体的发音产生错误。同时考虑到欧珀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相关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容易对商品的来源容易产生误认。据此认定侵权成立,并作出上述判决。

  对此判决,欧珀公司负责人闵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认同。星宝通公司负责人杨先生,则称该公司将提起上诉。有关此案后续进展,本报将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