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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1-12-08 浏览:7273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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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加强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推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若干意见;
    一、增强专利保护意识,重视和加强专利工作。专利制度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专利工作,是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是中国融入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迫切需要。要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有力杠杆,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技术创新水平和经济竞争能力。各镇乡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专利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专利权人和创新者的合法权益,打击侵权行为。

    二、加强和规范企业专利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科技、专利和经济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关于《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加强对企业专利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协调
,引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配备专职专利工作人员,建立专门机构。其他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承担专利工作的机构和专职或兼职人员。要鼓励和支持企业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社会技术力量,开展以专利为目标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企业专利工作。

    三、建立和健全专利管理机构,加强专利管理工作。市政府建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由科技、法院、公安、工商、财政、经济、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的专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市科技管理部门)。市知识产权局在市科技管理部门挂牌办公。市科技管理部门设立专利执法科,以加大专利管理和执法的力度。要积极培育和鼓励创办民办专利事务所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积极开展专利申请代理、专利查询、专利技术转让、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各项服务,加快培养一批企业专利工作者,提高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四、加大专利执法力度,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设立“东阳市公安局驻专利管理机关联络室”。联络室要充分运用公安机关和专利管理部门各自的工作优势,及时掌握情况,依法坚决查处和制裁违法犯罪活动和专利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专利纠纷案件。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未构成犯罪的,由专利管理部门查处。专利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中,遇到阻碍、抗拒执法等情况,公安机关应及时依法查处。法院、工商、质量监督等执法部门要积极支持专利执法工作。
五、鼓励专利发明创造,加快专利技术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和产品,特别是发明专利,优先推荐和列入国家、省、市级新产品计划和技术创新项目,属高新技术的优先推荐申报省、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申请专利发明,应用、实施专利技术,加快专利技术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对专利授权、专利实施等给予奖励,具体规定如下:
1、专利授权补贴。对当年有授权专利的本市单位和个人,进行补贴,其补贴标准为:国内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5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800元,发明专利每件5000元,香港标准专利每件3000元、短期专利每件2000元,国外授权专利每件40000元。在专利授权补贴中,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奖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部分应不少于50%(有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凡已获得浙江省、金华市补贴的,不足部分给予补足;若超过我市标准的,不重复补贴。
2、专利实施奖励(不含产品外观设计中的外包装专利)。对重视专利技术实施,其专利(包括受让专利)实施后,连续一年内(时间自申请日到授权后三年内可任取一年)新增税金20万元及以上或新增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评选一等奖1名,奖金10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5万,三等奖3名,奖金各3万元。若发明人或设计人为该企业专利实施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奖励额度的30%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3、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奖励。列入国家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列入省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列入市(地)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列入东阳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同时列入各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奖金按最高档发放,不重复奖励。
六、切实保障专利权所有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的合法收益。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支持、鼓励和推广专利技术有偿转让或作价入股。专利权所有单位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的,应当从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所有单位每年可从实施专利所取得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10%(属高新技术的专利不低于20%)的比例,作为发明人、设计人和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的报酬。专利技术作价入股的,应在技术股份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划给发明人、设计人和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企业也可以采取期股、期权或其他方式,奖励专利技术的发明人、设计人。
七、设立专利专项资金,加大对专利工作的支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专利专项资金200万元,主要用于本意见所需的专利补贴、奖励和专利执法管理工作等所需的经费。由市科技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专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实支出,市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本意见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